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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學生健康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

立法院今日(104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以提供教職員工生安全、衛生、高品質的膳食及友善的哺(集)乳室環境。

本次修正8條條文,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提升學校衛生委員會對學校衛生政策等具諮詢指導功能:修正本法第5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由原提供意見提升賦予學校衛生員會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學校衛生計畫、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學校健康保健服務、學校衛生環境管理規劃等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明定學校應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鼓勵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修正本法第16條第3項、第20條、第23條第1項及第23條之1第2項第3款,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飲食教育課程、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學校供應膳食應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為讓學生透過親身體驗了解食物的原貌,培養選擇食物的能力,於本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三、明定學校應提供哺育母乳環境設施:本法第21條增列學校應提供哺育母乳環境設施,提供友善的哺(集)乳室環境,降低哺育母乳障礙。

四、落實學校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強化聯合抽查學校餐飲衛生及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修正本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的衛生安全及品質。本法第23條之2第3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五、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初級加工品:修正本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六、明定學校午餐供應會應有現任家長參與:修正本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七、明定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及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本法第23條之2第3項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

教育部表示,健康是學習的基礎,教育部一向以學生健康為優先考量,並重視學校供餐品質,持續邀請食品衛生及營養專家輔導訪視學校膳食辦理情形,並會同衛生及農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團膳及食材供應廠商。透過本次修法,確保學校供餐衛生安全及提供高品質膳食,並落實健康飲食教育,也將持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及學校合作,共同維護與促進學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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