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大學法修法完成 教育部認有助大學評鑑

【2015.12.17/新聞大聯盟記者李克強台北報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4年12月16日,完成三讀,對於大學評鑑、校長續任遴選、學生權益保障等,教育部認為深具意義,教育部針對三讀修正案,提出5大重點方向:

一、  大學評鑑制度:為使大學評鑑制度回歸引導學校自我改善之本質精神,大學法第5條增列大學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且評鑑結果不再與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直接連結,有助促進學校正視評鑑對校務治理之應用正面意義。

二、  校長續任遴選機制:為改善大學校長續任之遴選制度,大學法第9條增列現任公立大學校長於續聘評鑑程序時,向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杜紛爭。

三、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之組成,除教師代表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惟第33條又同時規定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之比例,爰將學生代表之比例規定,從第33條移列於第15條,以避免學校於適用時產生爭議。

四、  學生申訴程序: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賦予權利受侵害之大學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增訂大學法第33條之1,學校受理學生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五、  學生救濟保障:增訂大學法法第33條之2,學生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學生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之救濟權利。

最新消息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