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告有線電視業者收費上限

【2015.12.31/新聞大聯盟報導】高雄市政府30日公告105年5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視費上限,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基本頻道收視費調降為1/6收費,並免收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移機費;各家業者於105年提撥用於公益回饋之金額不得低於稅後淨利8%。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經2次會議討論,決議5家有線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慶聯、港都每月每戶500元為上限、鳳信每月每戶510元為上限、南國每月每戶550元為上限、新高雄分成4組提供訂戶選購(組合及費用如附表),申裝基本普及組每戶每月450元為上限。但系統經營者對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亦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協議,但不得高於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對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由原本1/3收費,調降為1/6收費,其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免收。各項收費如附表。

長繳期收費優惠,一般收視戶若選擇「季繳」至少折扣30元、「半年繳」至少折扣75元、「年繳」至少折扣180元。換言之,如收視戶選擇季繳,平均每月至少折扣10元;如選擇半年繳,平均每月至少折扣12.5元;如選擇年繳,平均每月至少折扣15元。

公告內容也明載,105年度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如系統經營者已與訂戶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收視至契約期滿;其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系統經營者應覈實計算自本公告生效後之差額返還予收視戶,或於下期費用抵扣之。

費率審議委員會也特別關注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案之修法進度、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及分組付費方案等議題,於104年12月10日及12月17日二次會議中,均邀請5家有線電視業者負責人暨相關單位主管與會列席簡報、答詢委員關切問題,並研討對消費者與產業雙贏之策略,12月17日會議中更要求業者,應積極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106年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暨研擬實施分組付費政策,持續提供數位創新服務。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傳播、財經、會計、法律、電信網路工程專家學者及政府代表共11人組成,經檢視各家系統業者之收視費用申報表、提供之頻道節目、營運計畫、財務資料、公共服務、補充資料及承諾事項,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告收費標準,考量業者營運規劃、數位化進度、提供數位創新服務、公益回饋及公共服務投入、配合市府纜線地下化與清整政策,兼顧保障收視戶消費權益、減少民眾陳情申訴與不妥廣告、訊號維護與品質提升等等因素,爰決定105年度各項收視費用上限。

對各家有線電視業者所提出以下各項承諾,費率審議委員會均做成附帶決議,其執行情形,也將列為明年審議106年各項收視費用之參考:(一)持續提供數位創新服務,配合NCC規定實施分組付費。(二)持續增加經費、人力及設備,投入自製節目製作。(三)提撥公益回饋及公共服務之項目與金額。(四)配合纜線地下化與清整。(五)訊號維護與品質提升。(六)減少不妥廣告及節目,確實遵守廣告及節目相關規定。(七)尊重消費者選擇意願,確保消費權利。(八)加強客服及工程維修服務品質,減少民眾陳情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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