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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井天博逃亡案 監察院提調查報告

【2016.11.09/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逃亡案,監察院9日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之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並與內政部共同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建立通報機制的可行性。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井天博交保,雖屬於審判核心,但法院漠視井天博與國外有密切關聯之事證,不顧檢察官當庭提出反對意見,未酌令被告遵守防逃事項,事後又欠缺反省檢討,背離民眾的法感情,甚至被認為有兩套標準,導致司法信譽受損,並認為宣判期日被告可以不到庭的司法實務有檢討的必要,要求司法院應強化法官依法為保全被告之處分。

調查報告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為一、井天博於上訴三審期間棄保潛逃,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有關被告井天博保釋之裁定,檢方對之未提出抗告,惟裁定前檢察官已當庭主張井員有逃亡之虞,卷內亦有被告與國外密切關聯之事證,裁定內均未交待其審酌情形,未酌定被告應遵守事項,逕以無串證之虞認定被告無羈押必要,高雄地方法院猶未檢討此一事件對司法信譽之傷害,詎稱井天博有國外帳戶、妻女具外國籍等,皆非法院應裁定羈押之理由,嚴重悖離社會通念,引發各界抨擊質疑縱放自己人的雙重標準,而院檢更淪為互推責任

二、井天博係南部資深檢察官,貪污納賄,長期以來風評敗壞,卻能在法院審理期間變賣不動產,從容逃匿,踐踏司法,視國家刑罰權為無物,其目前仍行蹤不明,法務部允應亡羊補牢或透過司法互助,設法緝捕歸案,以彌補遭斲傷之司法威信

三、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有關檢察官對已起訴之案件無聲請羈押權之規定,固係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之考量,惟導致檢察官難以監督、促請法院為妥適決定,不利於防範重大刑案被告逃亡,學者亦有行政命令不當干預審判獨立之質疑

四、司法院所提刑事訴訟法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雖能防堵被告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執行前逃亡之空窗期,惟針對社會矚目案件被告逃亡,司法院允應思考強化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或宣判時強制被告到庭,依據相關事證及被告受重罪判決後逃亡風險升高等事實,重行審酌被告保釋條件

五、為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有效防止重大刑事被告逃亡,不能過度依賴重罪羈押或防逃羈押,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允應與時俱進,充實羈押替代處分之配套措施,積極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相關通報機制的可行性。

六、法務部為防範重大刑事被告逃亡,認為僅能修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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