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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原礦業指控林業署失職瀆職 強烈要求歸還公司採礦權

北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德成,21日下午於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453號7樓北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召開記者會,指控林務署編訂當時完全沒有公文書件通知,嚴重涉及公務機關行政部門失職,且造成該公司鉅大損失,強烈要求歸還北原礦業公司的採礦權利,並保留控告林業署、礦業局瀆職之事實,以維人民之權利。

董事長詹德成表示,北原礦業公司成立至今近50年的歷史,早於民國55年向礦務局申請在水社大山採礦,並經礦務局許可在案,所領南投縣信義鄉水社大山地方(臺濟採字5666號)礦業權用地,卻遭土地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改制為農業部林業署)於100年12月28日,一紙公文逕行強將北原礦業公司礦業權區全部土地面積101.2161公頃,使用類別登記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詹德成指出,106年1月24日礦務局函准予減區及核準展限18年北原礦業公司的礦區土地,原本屬於未登記編定土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之管制」依法林業用地可以申請供採礦使用。

該公司礦業權區內現有原核定曠業用地面積0.3850公頃,係核定採礦場礦業用地,核準展限18年,申請核定礦業用地面積5.4553公項。北原礦業公司立即核查所領(臺濟採字5666號),礦業權土地潭南東段3、6、7、8、9、10、13等地號全部面積101.2161公頃,始發現已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100年12月28日強行補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詹德成表示,林務署100年12月28日在做如此重大土地編定變更案時,沒有做到應有的程序是最大的問題主因。林業署編訂為國土保安用地,嚴重涉及公務機關失職,他控林業署顯有瀆職,強烈要求歸還北原礦業公司的採礦權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土地主管機關,有責任義務通知北原礦業公司,應先開協調說明會議取得同意再評估土地變更編定,維護礦業權者的權利。林業署完全無視合法核準礦業權用地及合法核定採礦用地還強行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程序作業上有明確重大失職,違反公務單位所應盡的責任、義務、公平。

北原礦業公司礦業權土地面積101.2161公頃遭林務局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對北原礦業公司的合法權利完全剝奪,申請核定採礦用地程序嚴重受到影響,造成該公司鉅大損失。

另108年4月24日在立法院中辦的「申請礦業必需使用地」協調會,出席的有經濟部礦物局副局長、林業署林政組長、南投管理處、院長辦公室秘書、中部服務中心主任、本公司董事長等人,會議結論以個案方式,比照「向陽」專案,研提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付表一「容許使用」許可項目,由北原礦業向主管機關陳請編定礦業專區,以解決問題,讓目前擁有採礦權的業者能容許採礦,但公司提出申請卻一直沒有下文,官署視人民權益如無物。

北原礦業公司強烈要求,林務局將所有礦業權全部土地面積101.2161公頃,變更回原本未登記編定土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之管制」依法林業用地可以申請供採礦使用。

董事長詹德成表示,北原礦業公司全心投入採礦業十八年,屢遭公務單位因怠忽公務職責蒙受權利重大損失,林業署100年12月28日將編訂為國土保安用地,嚴重涉及公務機關失職,控林業屬瀆職,強烈要求歸還北原礦業公司的採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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