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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違法舉債 監院糾正縣府及財政部

【2016.11.02/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因苗栗縣政府違法舉債驚爆財務危機,遭監委劉德勳、高鳳仙提案糾正。

監察院於糾正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之案文中指,針對「苗栗縣政府驚爆財務危機,截至民國103年12月底止,各項負債及待付款項合計高達新臺幣648億元,不僅無法如期支付相關工程款,廠商叫苦連天,亦影響員工薪資正常支付,嚴重排擠社福支出,退休公教人員更憂心退休金之發放等情」案,監委劉德勳、高鳳仙提案調查,監察院11月2日通過糾正案。

劉德勳、高鳳仙表示,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遭提案糾正之案由有:一、苗栗縣政府95年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債限,100年11月公共債務餘額377.69億元,短期債務比率33.74﹪再次逾限,雖經行政院101年7月函要求不得超過101年6月底公債餘額399.23億元,卻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債務比率高達62.83﹪、58.16﹪,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舉借之規定,亦違背行政院函之附帶要求。

二、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改善財務狀況,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該府收支差短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

三、苗栗縣政府為彌平歲出歲入預算短差金額,違法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仍未依示辦理,該府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

四、苗栗縣政府自101年11月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該府又大舉調借轄下基金專戶資金支應縣庫調度,103年底調借基金專戶資金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基金專戶資金僅剩31.83億元。

該府於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因無法支付工程款項遭廠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財務危機。嗣苗栗縣政府因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臺灣銀行協助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取得該府付款憑單之廠商將債權讓與台灣銀行,以取得96%之工程款項,惟廠商需自行負擔4%利息費用,損及廠商權益,嚴重戕害政府形象。

五、苗栗縣政府95年至103年間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額度為16.94億元至151.43億元,惟追加預算執行率除95年及103年外,其餘年度均低於8成,99年及100年甚且分別低至46.94%及22.95%。且該府於100年因公共債務超限嚴重,經財政部要求改善後,所提償債計畫並未具體規劃償債資金,且以辦理追加歲出預算105億元作為降低債限之手段,惟財政部並未要求該府提出具體償債資金來源即予同意。

嗣該府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高達151.43億元,財政部發現後仍無積極作為。嗣101年苗栗縣政府意圖再以追加歲出預算154.18億元以公債法之債限規定,財政部始要求該府降低追加歲出預算金額,修正償債計畫內容,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均有違失。

六、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逾限後,雖經提出債務改善計畫,惟並未依核定內容執行,辦理追加預算金額遠高於核定金額達46.43億元,歲出保留數2.15億元業經審定刪除仍予認列,計入計算債限之分母金額及操弄會計科目隱匿公共債務餘額30.24億元以規避債限規定。償債計畫核准後,僅於短期間內即無法推動,作為償債計畫資金來源之189.62億元待售土地於計畫提出時尚有102.75億元尚未依法報准出售,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僅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財政部要求該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均故意隱匿不予提報,核有違失。財政部審核前揭改善計畫內容,亦流於形式,未詳究該府償債資金來源之可行性,即予核准,亦有違失。

七、苗栗縣政府公債比率於101年初再度嚴重超限後,仍漠視其財政能力已無法支應龐大歲出,於101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之消費性活動。且將主計總處對該府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之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於101年至103年持續耗費鉅資興辦生育津貼、免費營養午餐等非法定社福項目,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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