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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三級首長列政務職 考試院有意見

【2017.06.08╱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行政院所送放寬政務人員之設置範圍之修正草案,考試院認為,相關適用機關未臻明確,且條文設計排除機關組織法律修正之必要,衝擊現行文官制度。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指出行政院原於105年12月26日函請本院同意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19條之1修正草案,經本院於106年4月20日召開1次全院審查會後,行政院復於同年5月17日,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依立法委員提案審查通過上開條文之修正,並交付黨團協商為由,函請本院同意撤回上開修正草案。

李繼玄表示考量前開行政院所送修正草案,目的在放寬政務人員之設置範圍,惟因相關適用機關未臻明確,且條文設計排除機關組織法律修正之必要,致衝擊現行文官制度,以及法制面尚有部分疑義須予釐清,考試院基於憲定職掌,就該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再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後,提出相關意見,經106年6月8日本院第12屆第140次會議通過,請銓敘部於日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充分表達,並函復行政院,請該院於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以供協商之參考。

考試院指出,行政院所送修正「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意見有一、對文官制度造成衝擊影響:A、文官制度之穩定及文官之專業與中立,為政府穩健之要件,放寬政務職務之範圍,即對於文官之數額相對限縮,將影響文官士氣,進而衝擊文官體制;以其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政務職務之設置,更應符合法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B、機關有其既定之業務職掌與定位,倘其首長之職務採常務、政務並列,意味機關業務性質可隨時變動,亦造成首長進用之不穩定性。常務、政務人員分屬不同體系,涉高度政策性之中央三級機關有置政務首長之必要者,應採政務單軌,以與其負政治責任之性質相符;C、部分中央三級機關之性質不宜採政治任用,若該等機關之首長改以政務職務進用,即有因人設事之嫌,進而影響文官中立。

二、採綜合立法方式欠缺妥適性為,A、現行組織基準法第18條業規定「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之中央三級機關,其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符合行政權與立法權互相制衡之精神;本案修正後,政務首長職務毋須明定於機關組織法律,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B、組織基準法之目的在建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之共同規範,屬普通法、基本法之性質,修正條文僅為準則性之規定,其得優先適用於個別組織法律,有適法性之疑義

三、條文設計具不確定性有A、擬於組織基準法概括性界定得列政務首長之中央三級機關範圍,所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之標準並不具體明確,難以得知實際適用之機關為何,違反法治國之法明確性原則;B、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上限設為25個,約占三級機關三分之一之高比率,此上限數如何設定,缺乏明確依據;C、中央三級機關政務首長比照之列等,相關條文均未規範,缺乏法律依據;修正條文,與同法第7條有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應明定於機關組織法規,以及第11條有關機關調整,應循法定程序轉請立法院審議等規定,有所扞格

四、基上,本院針對行政院所擬之修正條文修正意見為,1、第18條:第2項修正為「……;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依法律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第3項修正為「……總數以十五人為限,2、第19條:同意行政院修正條文;(三)第19條之1: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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