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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提撥 監察院糾正勞動部、國防部及7縣市政府

【2017.06.07╱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7日通過,監委針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案糾正勞動部、國防部、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

監委陳小紅、楊美鈴,針對勞動部怠忽督導地方政府積極查處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督導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辦理情形,提案糾正勞動部、國防部、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

監委陳小紅、楊美鈴於糾正案調查報告中指出2點主要違失為,一、「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關於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規定業已實施2年,惟迄106年3月底,國防部、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等公部門,均未確依規定辦理,致105年度未補足差額合計高達44.31億元,嚴重戕害政府形象。

二、我國勞退新制自94年7月實施以來,尚有106.2萬勞工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惟勞動部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職責,致令事業單位長期未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迄105年底,累積欠繳月數合計逾12個月者達7919家,其中,欠繳月數合計逾60個月者亦高達2996家;復以,事業單位遲未依法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問題存在已久,惟勞動部怠忽督導地方政府積極查處,迄106年2月底仍有51家未完成開戶,中央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均有嚴重怠失。

監委陳小紅、楊美鈴要求相關機關改善三㸃缺失,一、政府為保障具舊制年資勞工之權益,增訂「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課以雇主應於年度終了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不足額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之責任,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行政機關依法應裁處罰鍰。

然勞動部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105年間之查察發現,尚有8407家事業單位未依法辦理,未足額提撥金額達313.77億餘元,地方政府僅裁罰46件,罰鍰金額亦僅423萬元,相關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本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於裁罰處分及裁罰額度上均仍有檢討空間,允應儘速改善,以確保勞工權益。

二、勞動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查核作業,雖以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相關經費,訂定績效評估指標,惟勞動部訂定當月繳款率及未補足差額家數占開戶數比率等2項指標之門檻過於寬鬆;另該部未訂定督導地方政府敦促轄管事業單位降低未補足差額之績效評估指標。

三、為保障我國勞工權益,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法定勞動成本(占17.805%)之規範已日漸完善,惟近年來我國企業面對國內土地、水電、勞力等缺口,復加「一例一休」等政策之推動;對外亦遭逢全球經濟情勢之劇變,營運成本壓力日益沈重乃不爭事實。是以,政府在要求事業單位依法撥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時,允宜力求周延,並全盤考量企業營運狀況,以確實達到勞、資、政三贏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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