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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

【2016.06.14/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監察院14日通過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提案,彈劾曾雨明法官,全案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於通過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提案彈劾曾雨明法官彈劾案文中指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於103年間審理該院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等不當言行,致被告情緒激動崩潰而受傷,違反刑事訴訟法將被告上銬受審,違失情節重大且事證明確,並公布監察委員,全案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提案監委高鳳仙、章仁香表示,本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後,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調查,核有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依法提案彈劾。

高鳳仙、章仁香在調查報告指出,被彈劾人曾雨明法官確有下列之違失:

一、被彈劾人曾雨明於103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為:「妳不要給我找收押」、「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如果妳覺得妳的律師這樣子還不夠,妳可以把他當庭就開除掉」、「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等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之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稱:「為什麼不聽我說話?我有委屈」、「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2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被彈劾人曾雨明開庭言行不當,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二、被彈劾人曾雨明在被告第2次以頭撞擊桌面後,於1時19分5秒至10秒間3次諭請法警上手銬戒護後,卻未暫時停止審理程序,致使被告被上手銬後,在審判庭進行時繼續質疑公訴人私底下收錢之事實,直到1時20分40秒還有錄到被告之聲音,審判筆錄也記載,被告被上銬保護後仍質疑檢察官不知收人家多少錢,審判長向檢察官稱:被告有侮辱公務員罪嫌,則以函送並保留今日開庭之錄音錄影畫面等語。被彈劾人曾雨明使被告上手銬在法庭進行審判1分多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條關於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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