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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6月1日起調整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11日召開會議,就銓敘部陳報「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並自113年6月1日進行討論。

考試院副院長周弘憲提示,為落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依銓敘部綜合評估公教人員保險法3項法定因子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並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說,公保年金制度自公教人員保險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爰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銓敘部表示,依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51%)、104年度(5.51%)、108年度(7.33%)、109年度(7.59%)及110年度(5.51%)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均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經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依上開規劃之調整幅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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