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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裁定不罰 高市府擬研議上訴

【2016.03.22/新聞大聯盟報導】針對22日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高雄市政府裁處日月光1億餘元不當利得案,判決罰鍰部份撤銷,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對此一判決無法接受,市府將研議上訴。

陳金德指出,刑事部份日月光一審被判無罪,是因為高雄地院引用環保署不適用廢清法的函釋,與舉證無關,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絕對善盡舉證責任,且亦積極協助檢方上訴。陳金德表示,因為高市府查獲日月光案,才促成水污法的修法,加入刑責與提升行政罰到2000萬元;但陳金德也認為,目前2000萬元的裁罰上限仍嫌過低,無法有效扼阻企業心存僥倖,高市府呼籲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裁罰上限。

日月光公司102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因此勒令K7廠產出重金屬鎳之晶圓製造程序停工,以避免水體水質持續遭受污染。並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加重處分罰鍰1億2百多萬元。惟因日月光公司不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裁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日月光案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用水污法最嚴厲之停工處分規定,以令該公司確實完成改善後同意復工,其停工改善期間長達126天。同時也促成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最高刑度,致人於死者可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工廠排放廢水如果沒有符合放流水標準,罰鍰也從之前的最高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

另日月光公司因本案停工而設置中水回水廠,回收處理所屬K5、K7、K11廠之放流水,由未回收前每日排放水量15,895噸減少至回收後排放水量6,211噸,亦自行承諾降低放流水質標準;化學需氧量由100mg/L降至80mg/L以下、銅3mg/L降至1.8mg/L以下、鎳1mg/L降至0.6mg/L以下,促使後勁溪流域整體水質污染負荷減量。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表示,不法利得計算是採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計算每公噸廢水產生之合理污泥量,經計算96年至102年各年度平均單位廢水污泥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污泥清理費用」、經由未妥善處理廢水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廢水操作費用」及「應支出而未支出之相關費用孳息」等費用加總後扣除與本案有關連之已罰罰鍰,本案裁處罰鍰共計新臺幣1億201萬3,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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