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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艦3次海損案 監委提案糾正海巡署

【2017.01.06/新聞大聯盟報導】台南艦於99年11月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再有第2、3次,該艦3年內即發生3次海損事件,啟用4年內共停航848天,占該艦服役天數56.5%,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億8千萬餘元。監察院除於105年12月13日通過彈劾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外,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6年1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楊美鈴表示,海巡署缺失如下:

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下稱總局)所屬台南艦於100年至103年間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計停航84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3億8千萬餘元,損害該署權益及形象至鉅。前總局長林福安明知第1次海損係因前艦長江東興不當指揮駕駛及讓不適任駕駛員當值所致,卻對其未為任何行政懲處,僅將其調為總局船務組組主任,3個月後又調為總局船務組艦長,再3個月後調為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長;後發生第2次海損,林福安明知係因前艦長楊志成親自操船不當所致,卻僅核定其申誡2次,未將其調離艦長職務,致楊志成又因親自操船不當而發生第3次海損,核有明確違失。

該署既將林福安以監督不周違失情節嚴重為由而移送監察院審查,卻又在監察院調查期間,以林福安違失情節輕微而給予申誡1次處分,該署處置失當,懲處過輕,實有違失。再者,該署明知前艦長江東興、楊志成應負最大責任,卻僅給予記過處分,未將其併送監察院審查或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且對於歷任隊長及副隊長未為任何懲處,遲至監察院調查約詢後,始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該署處置輕重失衡,未切實檢討違失人員責任之處置,輕忽事件之嚴重性,核有嚴重違失。此外,關於該署移送林福安等5位總局長、副總局長予監察院審查部分,監察院認應由該署依其違失情節而為適當行政懲處,以有效遏止監督不周之積習。

二、海巡署為強化艦艇機動調度能量、鞏固周邊海域安全等目標,特擬定「巡防艦汰換4年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准籌建2000噸級之台南艦。惟因100年至102年陸續發生3次海損事件,致該艦服役4年內,即超過半數時間皆處於停航(台南艦99年11月23日交船服役後,至103年底止共1500天,停航848天),妥善率過低,影響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及各項預期目標之達成,核有違失。

三、海巡署於台南艦100年發生第1次海損後,雖辦理各項宣導與講習,惟成效有限,仍於101年發生第2次海損,導致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更導致當年度海巡署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無任何保障,該保險形同虛設。再者,因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海損亦造成104年船體保險為機器海損不賠之條件,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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