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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兼任醫師被控性侵事件 監察院促台大檢討改善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112年3月間,台大教授兼任臺大醫院醫師遭數名受害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與其餐敘時疑似被下藥與性騷、性侵事件,其中1名藥廠業務A君表示餐敘後被帶到旅館疑遭性侵害,向臺大醫院及臺灣大學申訴後,卻遭不受理,監委紀惠容申請調查。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2月14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臺灣大學確實檢討改進,並以本案為鑑,促請行政院督飭勞動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定期檢視所主責之性平三法,積極研議改進。

監委紀惠容調查發現,針對涉案人B師,臺灣大學未依教師法及教育部函釋積極查處,疏於善盡教師管理及性別事件防治之責,甚至該校校教評會以A君非該校學生、事發非在校園、B師所開設必修課程為合署授課程為由,率予判斷沒有學生可能遭受即刻威脅及風險,無須暫予停聘B師,忽略B師實際仍在醫院有臨床教學工作、個別指導論文等情事,考量未見周全。

雖然臺大醫院組成專案小組就B師醫師倫理部分進行調查後建議,不應續聘B師當然兼任主治醫師之職務,並將決議函報臺灣大學,就臺灣大學針對A君歷次申訴之處理,忽視A君處境,在複數受害人透過記者會發聲,分別陸續向該校提出申訴後,仍未見妥處防範,未能以保護被害人利益為優先,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紀惠容表示,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A君申訴內容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新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為由,函復A君不受理時,卻未具體提供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亦未通知臺北市政府、提供A君再申訴管道,不符該校性騷擾防治要點及申訴流程圖,更違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讓被害人陷入申復及再申訴無門之窘境。

紀惠容並指出,臺灣大學性別專業人才濟濟,多位教授開設專業性平課程,更設有校級的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但其相關性平委員會成員組成,卻未以性平專業為主要考量,恐不具性平意識,導致決議多有疏漏,實應策進改善。

紀惠容說,臺灣大學接獲A君申訴後,請A君依性工法向自己的雇主提出申訴,但實際上A君雇主難以對B師進行有效調查及處理,凸顯兩造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性工法(舊法)僅課予被害人雇主防治責任,不像性騷擾防治法要求行為人雇主受理調查,難以調查並究責行為人之困境。

紀惠容監委呼籲,性工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後,已納入行為人雇主的防治責任,但至113年3月8日才會正式施行,來不及適用新法之本案與此類被害人,有賴勞動部確實協助,為避免再發生被害人承受法律保障不周全,而造成之不利益情形,實有待行政院建立跨部會意見交流機制,使相關部會定期檢核性平三法,填補法律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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