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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 遭監院彈劾移送懲戒

【2016.05.28/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委江綺雯及林雅鋒認為有懲戒之必要,依法提案彈劾通過彈劾移送懲戒。

監委江綺雯、林雅鋒於彈劾案文中指出,彰化市前市長溫國銘自91年3月1日 至99年3月1日 擔任市長期間,將其配偶名下土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並以其子女之名義購土地後,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及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

另外,溫國銘以彰化市公所名義去函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其配偶名下土地納入「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範圍,並建議由車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後多次代表彰化市公所,參加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會議,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清廉及第17條利益迴避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已斲傷公職人員端正形象,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監委江綺雯、林雅鋒提出溫國銘違法事由有,一、被彈劾人溫國銘於98年間彰化市市長任內,將登記配偶名下房地,以假買賣方式,借名登記友人名下,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其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判決有罪確定,並於104年6月16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其違法行為雖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核屬情節重大,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核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二、被彈劾人溫國銘於彰化市市長任內,辦理「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彰化縣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本院依同法第16條規定,分別裁處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在案,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等相關法令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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