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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依法提復審 若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2018.07.13/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或辭職等原因而離卸其職務,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之請求權爭執,均得依法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規定之保障對象,於離退之後,即屬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非現職公務人員」,而退休給與重新審定處分,因與退休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之請求權有關,故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該重新審定之處分,應依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保訓會指出,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非現職公務人員」納入保障範圍,係考量保障法之制定本旨,即為確實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健全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使公務人員於其公務生涯所衍生之權益爭執,均由此一專屬之救濟法律予以審議決定,因此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或辭職等原因而離卸其職務,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之請求權爭執,均得依法提起復審,又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行政法院將會依法受理,且過往亦已例辦有案,此部分並無法制上疑慮,除經向司法院確認外,並有保訓會成立二十餘年來,行政法院相關裁判可為查考。

保訓會強調,邇來因部分退休人員對退休公務人員得否提起復審,以及不服復審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仍有疑慮,特此再次說明,退休公務人員不服退休給與重新審定處分,依法提起復審,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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