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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通過類似台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會

【2016.12.27/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特別報導】12月25日中國人大通過「類似台灣監察權行使」的監察委員會,具有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監察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全面整合紀委與檢察院的功能,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進行查扣處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2月25日通過「監察委員會」相關的決定,並自12月26日起正式試點實施,新的監察委員會為中國最大反腐機構,行使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主要針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與目前臺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職權行使類似,兩者最大差異在監察委員會有「處置權」。

「監察委員會」實施執行被視為中國重大政治改革,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以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等三省市為試點設立監察委,並且明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中國「監察委員會」全面整合紀委與檢察院的功能,雖不具偵查權,但其省市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具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主要針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委非但可對公職人員實施監察,且有權進行「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與目前臺灣監察院所行使的審計、糾舉、糾正、彈劾四項職權類似,唯一差別是中國「監察委員會」有「處置權」,相較之下,監察院就是一隻「無牙老虎」。

「監察委員會」雖整合了紀委與檢察院的功能,但只有調查權,並沒有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這與立法院具有國會調閱權,無法與監察院擁有完整的調查權可比,兩者功能差異性不大,目前中國監察委員會實施後,將過去的行政監察位階提升為國家監察執行機構。

中國人大通過「監察委員會」後,監察體制改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全面整合監察、預防和檢察反貪、反瀆、預防等力量,經整合後的政府監察機構具備預防腐敗的調查權、審計權、警示權、建議權,對違法違規的行使調查權、處分權,對腐敗犯罪的偵查權、預審權,同時於審計、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單位機構建立腐敗違法和犯罪的線索移送機制,建立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協調銜接。

兩岸政府對反腐決心一致,特別是習近平執政以來強化反腐態度從不手軟,現在更賦予監察委員會查扣處置公職人員之大權,台灣的監察院依然是一隻「無牙的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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