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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進入「八八會館」私人招待所 新北地檢署提說明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新北地檢署經行政調查後說明表示,有關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間也至招待所乙事,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並立即分案啟動調查,已於112年1月10日調查終結並將調查報告陳送臺高檢署,王涂芝檢察官部分並依法官法規定,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針對調查情形及結論說明新北地檢署表示,壹、 事件始末

一、「八八會館」私人招待所部分:王涂芝因與黃錦秋(時任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下稱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有舊誼,於108年12 月30日受邀參加警政署政風室於109年1月17日在臺北市極品軒餐廳舉辦之尾牙餐敘。餐會結束後,受黃建榮(時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一總隊〔下稱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及黃錦秋之邀續攤唱歌,並步行前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錢櫃KTV(下稱中華錢櫃),嗣經警政署政風室人員告知中華錢櫃無包廂,要改往新北板橋錢櫃KTV,而在中華錢櫃前路口站立等車時,黃建榮又稱要改前往信義區唱歌,遂分批乘車前往,王涂芝知悉信義區正確地址後,將地址「松勤路88號」(實際應係松勤街88號,下稱八八會館)傳送給友人,通知友人晚些至上址接返,到八八會館後,有黃建榮、黃錦秋、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陳聖育、鄭建國、王郁茹等人在場,王涂芝於晚間11時21分許離開。當天沒有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現場亦無服務人員,在場人員無人付費,由八八會館無償招待上開人員,且該會館非公開場所,亦非一般人得任意進出;

二、「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部分:109年6月,王涂芝與警政署政風室合作偵辦之「線上立破」偽造文書案件收網,警政署政風室乃邀請王涂芝於109年7月10日在極品軒包廂舉辦慶功宴,本署檢察官黃冠傑、楊雅婷(已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亦受邀參加。餐宴結束後,黃建榮及黃錦秋親自邀請王涂芝、黃冠傑、楊雅婷去唱歌,渠等被帶到臺北市信義路四段250-1號睿森銀樓地下室。當晚一起至銀樓地下室者,包括黃建榮、黃錦秋、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王培儒、曾逸倫、陳聖育、王郁茹、劉志賢、黃冠傑、楊雅婷、郭宇宣等人。黃冠傑與楊雅婷停留約半小時,因察覺場所有異,故先行離開。當天沒有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現場亦無服務人員,在場人員無人付費,由該場所無償招待上開人員,且該招待所非公開場所,亦非一般人得任意進出;

貳、行政責任

一、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又「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王涂芝分發桃園地檢署時,黃錦秋在該署擔任主任檢察官,對王涂芝多所照顧,亦師亦友,多年來常有聯繫;另黃建榮曾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時任保一總隊副總隊長,故王涂芝對黃錦秋、黃建榮2人十分信任。

雖王涂芝係基於情誼與信任,受黃錦秋及黃建榮之邀約,前往八八會館、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惟其身為檢察官,應知悉上開倫理規範之規定,於抵達上開處所後,即可察覺該場所非一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王涂芝未立即離去,且未付費接受招待,嗣後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軒然大波,對於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有所傷害,也使檢察機關執法之公正性遭受質疑,應認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末考量王涂芝於事發後坦承全部行為過程,主動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協助調查,可認其內心坦蕩、態度良好,建請從輕處分。

三、黃冠傑、楊雅婷係受邀參加慶功宴,又在黃錦秋邀請下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當發現上開場所有異時,2人停留不到半小時即行離去,足認其等對檢察官從事社交活動之分際有所掌握,情節輕微,就黃冠傑部分,由檢察長提醒注意日後之言行,楊雅婷部分則另行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卓處。

四、至於王涂芝偵辦被告郭○敏等人涉犯地下匯兌及洗錢等案件,其中分案流程、境管處置、偵辦計畫執行是否涉有違失?本署亦已一併調查,惟因地下匯兌等案尚在偵辦中,前開調查內容涉及偵查不公開事項,需俟地下匯兌等案偵結後再行公布,附此敘明。

新北地檢署強調,將強化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等相關廉政法規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並已請權責人員確實掌握同仁品操狀況,如實考核及督導,對於高風險同仁及業務,密切關注,適時勸導及採取因應作為,以避免違紀違法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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