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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尊重 懲戒法院判決新竹地院吳振富法官免除法官職務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懲戒法院於110年4月20日作成判決,判處新竹地院吳振富法官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對此判決結果,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尊重。

監委王美玉說,監察院在109年3月3日提出彈劾吳振富法官,歷經1年多的審理,是繼陳鴻斌法官案後第二件法官與助理間分際失當的彈劾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歷法官法修正與施行,因本案的審理與判決都有參審員參與,本案的調查與彈劾事項,比起法官評鑑委員會來得廣,更加彰顯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的功能,無論是本案或是陳鴻斌法官案,都仰賴受害者的揭發,然而在權力弱勢下,受害者早已歷經了無數的煎熬與隱忍,甚至必須賭上自己的工作與前途,細縫後的黑影才得以被看見!在實現公平、正義的法院裡,黑影已經如此,不禁讓人擔心,在其他領域中,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隱忍包裝著人權的侵害?

王美玉表示,對本件判決有四個肯定,二個遺憾,四個肯定是:第一,判決肯定法官與助理乃至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間,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法官更應在此關係下謹言慎行,避免權力濫用甚至侵害人權;第二,判決指出職場上督導權人,固然可以對受監督者糾正、勸誡等行為,但仍應具合理性,若超出合理性或不符比例原則,便屬對受監督者人格尊嚴的侵害,有助受監督者人權之維護;第三,判決引據本院力陳的CEDAW公約(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公約規定具體落實在案例中;第四,本判決注意到吳振富法官自彈劾後到訴訟期間,或是否認違失,或是諉責他人的種種飾辯,毫無反省之心。

二個遺憾則為,第一,懲戒法院堅持監察院就同一案件併案移送審理,必須經過再次彈劾,因此對吳振富法官要求律師轉任學員代付餐費一事不予審理,如此法律見解悖於監察法規定;第二,一再宣稱公務繁忙的吳振富法官,在上班時間透過助理探詢法院內其他女性同仁感情狀況,縱使吳振富法官無不良動機而是為履行他人所託,鑒於感情狀況為個人資料應受保護及法官應謹言慎行,法官評鑑委員會與本院都認為此舉構成公器私用,逾越正常社交範圍,可惜懲戒法院認為無懲戒必要。

王美玉認為,不管繁複包裝,不論絹絲細縫,監察院持續秉持維護人權的憲法職責,照亮人權受害的黑影或死角,作權力弱勢者的堅實後盾,建構友善工作環境,實踐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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