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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督促衛福部檢討 COVID-19防治補助辦法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12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所提調查報告,針對衛福部辦理《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未公告補助判斷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基準,衍生爭議,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紀惠容表示,衛福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COVID-19為第五類傳染病,並於112年5月1日‪將其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這三年多期間,依該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共有802人申請該補助,經核准獲補助者計有123人,駁回率高達8成以上,總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餘元。

紀惠容指出,申請人須同時具備感染傳染病,且與執行防治工作有因果關係,並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結果,方能獲得相關補助。然而衛福部針對「致傷病」未有明確定義,僅授權審議小組審定。在疫情持續3年餘期間,醫事人員執行諸多COVID-19防治工作,但審議小組以111年2月作為分界點,在之前之確診,縱為輕症亦符合傷病之要件;但之後確診個案,如症狀輕微、無肺炎徵候、未住院治療或未使用抗病毒藥物,審議小組則認定不符傷病要件,前後判斷標準並不一致。

紀惠容認為,衛福部針對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並未訂定參考指引,也沒有公告民眾周知,絕大多數醫事人員皆無管道知悉審議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方式;而衛福部對於審定不予補助者,僅制式化通知審查結果或教示救濟管道,對於不予補助原因或補助金額給付標準,皆未以同理心詳予說明或加強溝通,致使申請人無法釐清疑慮,並信服審議結果,有檢討改進必要。

紀惠容強調,疫情期間醫事人員堅守防疫第一線,維繫醫療照護量能,肩負守護國人健康重任。然依該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僅有8百餘件,經核准獲補助者計有123人,補助辦法雖為鼓勵性質,衛福部作為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仍應研酌以釐清、分析醫事人員申請補助人數偏低之原因,並加強申請管道之暢通,保障醫事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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