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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賴清德風波 監察院強調獨立行使職權

【2015.08.08/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針對監察院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遭外界質疑政治力介入或干涉,監察院7日提出說明表示,監察權行使對象為政府機關和公務員,一般民眾、民意代表、私立學校教職員等,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監察權之行使依證據和法令規定辦理,其他與證據、法令無關事項,都不列入考慮。

彈劾案之提出,監察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之後彈劾案之審查,依監察法第9條規定,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於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係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監察院辦理彈劾案審查,均依上開規定辦理,絕無所謂「黑箱」作業

針對「彈劾與糾正」之不同,監察院表示,彈劾是對人,糾正是對事,依憲法第96及97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監察院強調,監察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被彈劾人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自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以保障其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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