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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三法攸關政府體制 拚本屆立院三讀

文/劉戡宇

官規官制中對於「特任官、政務官、機要人員」之聘任規定等相關法案,較為繁複艱深,因此針對「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等政務三法加以分析。

文官制度分為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政務人員又分為特任官與政務官之區別,其中特任官以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四院院長為特任一級,副院長則為特任二級、部長則為特任三任級,政務官又分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的政務一級、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政務二級及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的政務三級,以上人員皆為經政府任命之政務人員,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須隨執政黨進退,其參加政黨政治活動,被視為理所當然,但為維護政黨間或選舉時之公平競爭,宜適度規範政務人員之某些政治行為,以達行政中立,政務三法應速通過。而比照簡任第十二職以下之公務人員則為院部會首長所任用的機要人員亦同執政者同進退。

2004年9月考試院會審議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時,將政務人員職務級別區分為政務一級至政務六級,政務一級為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政務二級為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副院長;政務三級為各部會首長及其相當職務者;政務四級為各部會政務次長及直轄市副市長;政務五級指部會合議制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一級掌理政策決定或國家安全維護機關的首長,及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總統府、行政院的政務顧問,其中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務顧問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21人及17人;政務6級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等。

至於政務人員的俸給分月俸、政務加給區分為政務人員的月俸,以政務一級1600點、政務二級1200點、政務三級1100點、政務四級900點、政務五級730點、政務六級670點,月俸額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訂定;政務人員的政務加給給與辦法,依所任職務的業務性質與職責程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同時規定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

2004年九月時的政務人員草案與現在正在立法院審議員的政務三法中,最大的不同在於「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將政務六級改良為「特任三級」與「政務三級」及月俸支給點數之差別,而所謂的「特任三級」為,特任一級院長每月按1950點、特任二級副院長每月按1450點、特任三級部會首長每月按1200點支給月俸,而「政務三級」則為,比照簡任十四職等之政務一級(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直轄市副市長)每月按950點、比照簡任十三職等之政務二級(部會合議制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一級掌理政策決定或涉及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之首長、直轄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每月按750點、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政務三級(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月按650點支給月俸,並嚴格規定各機關院除行政院核定者外,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未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同時
規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準用部長級之月俸及政務加給標準支給。至於隨院部會首長進退之機要人員則無法源適用之,只能裸退,不過有很多院部會首長在退職之前,幾乎都會事先安排機要人員退路,這也是政府的約聘人員愈來愈多之原因。

由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六都地位於2014年九合一選舉後確定後,其中所涉及的官規官制之文官體制也逐漸成熟,同時為配合適應目前的政治環境,考試院正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希望能於第八屆速審通過於2012年6月25日送的「政務三法」,何況2016年1月16日又既將進行「總統、副總統及立委二合一選舉」,眼看屆期不審的壓力,如果無法於第八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話,到第九屆立法院,考試院又要大費周章重新提出「政務三法」,這也是考試院目前最為焦慮擔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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