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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制度之合理化探討之三

【2015.07.21/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專題報導】

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為,一、簡任改任警監(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二、薦任改任警正(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三、委任改任警佐(委任第一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之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目前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官之分類:有一、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警監特階有警政署長、警大學校校長;二、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三線三星警監一階(警政署副署長、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六都市警察局局長及刑事警察局局長;另警察專科學校校長跨列警監一階至警監二階相當於跨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三、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三線三星警監二階(警政署主任秘書、督察室主任、警政委員、航空警察局長、國道公路警察局長、保一總隊長、六都警察局副局長);四、簡任第十一職等之三線二星警監三階(警政署各組組長、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及保二、保三、保四、保五、保六、保七等總隊長、刑事警察局副局長、縣市警察局局長);五、簡任第十職等之三線二星及三線一星警監四階(警政署各組副組長、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六都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分局長及保二、保三、保四、保五、保六、保七等總隊副總隊長、主任秘書);六、薦任第九職等之三線一星及二線四星警正一階(六都市警察局督察、縣市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職務三線一星官階警正一階、六都直轄市警察局三線一星警正一階大隊長、六都警察局二線四星之分局副分局長、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官階警正一階職務二線四星);七、薦任第八職等之二缐四星警正二階:(六都警察局副大隊長、副分局長、專員、縣市警察局分局長);八、薦任第七職等之二線三星警正三階(六都警察局分局組長、課員、警務處正或縣市警察局督察員、縣市警察局科、室主管、副分局長);九、薦任第六職等之二線二星警正四階(六都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所長、警備隊隊長、警務員、督察員、縣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所長、勤務中心主任);十、委任第五職等之二線一星警佐一階(巡官);十一、委任第四職等之一線四星警佐二階(巡佐、小隊長);十二、委任第三職等之一線三星之警佐三階(基層員警);十三、委任第二職等一線二星之警佐四階(現在基層員警皆調整為一線三星,已經不再有警佐四階,一線二星除非警察學校訓練不合格或初等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實習未通過,暫掛此階)。

警察人員之人事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常任文官其實差異性並不大,卻與常任文官之官等職等及俸額上就顯示出不同,如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警監特階之俸額為770點,就不如一般到頂的簡任第十二職等常任文官之俸點800,於公務員體系上,薦任第九職等與簡任第十職等是屬於最為繁感的職等,其中又以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四職等四個職等為標竿和基礎,至於警察官職等之跨列現象應屬於預留長官如何運用官職等之正常彈性交流空間。

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語備註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員警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由於警察人員數額幾近七萬人,加上六都改制,總人員數台灣總人口數的一半,中央為尊重憲法上「均權主義」,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性質屬中央之事務歸中央,屬地方事務則歸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為爭取權力,依地方自法精神於地方政府權限之警察人事方面就經常發生難予駕馭之情形,對制度之影響及對政治之衝擊將難以避免。

警察人員缺額問題一直是警政署最頭痛的問題,依過去人事行政總處所提建議,警政署若每年增補三千五百人以上,五年內可以補上一萬七千五百名人則警政問題就可以解決,事實上並非如此,時代朝流一日多變,警政署一定要吸取過去「基層員警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及遭監察院糾正之經驗,於設計人事法規時要嚴謹,且可久可長之全盤性考量,而職掌考試取才、培訓教育到任職授官等之官規官制的考試院應針對警察人員人事制度進行全面整體深入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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