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

監院彈劾交大教授林寶樹違法兼任獨董

【2016.07.13/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台北報導】監察院7月12日以12票通過,監委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林寶樹,並移送公懲委會懲處,林寶樹於國立交大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監委仉桂美、王美玉於彈劾案文中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

交通大學教授林寶樹,自98年9月19日迄今,兼任該校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具有公務員身分,惟其於101年6月28日至104年5月18日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於審計部清查發現其違法擔任營利事業董事後,始於104年5月19日聲明為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自即日辭去獨立董事職務,違法經營商業期間將近3年。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調查發現,林寶樹101年至104年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每年均參與董事會;且依財政部國稅局新竹分局函復資料,林寶樹101年至104年均有扣繳單位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對此,該公司及林寶樹本人均說明,該項薪資係為林寶樹擔任獨立董事期間之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非但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確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仉桂美、王美玉表示,林寶樹雖於知道違法後,辭去獨立董事職務,然而,事後改正之作為,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因此免除違法責任,林寶樹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最新消息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