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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特考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報導】考試院會25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及附表六,四等考試減列1科應試科目。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提供其擔任公職之機會,於85年4月25日訂定本考試規則,並於同年首次舉辦考試,迄今已成為身心障礙者參與公職重要管道,考量本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試科目相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及初等考試,均少列考1科專業科目,惟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仍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同;併審酌身心障礙者身心狀況及本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數之衡平,爰修正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各類科均減列1科專業科目。未來仍將持續檢討改進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環境,並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落實考、訓、用配合,透過跨部會合作,增進身心障礙者服公職之機會及發展。

考試院說明,為使應考人有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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