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司法官完美考績 考試院難接受

【2017.12.08/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特搞】

司法官在文官制度上是最特殊最另類的公務體系,只要任內不出任何差錯,大都兩年陞遷一次,考績幾近百分之百甲等更遭考試委員批評為「難為大眾所接受」,連考試院都無法認同接受的司法官考績制度,完全喪失激勵公務人員向上之心。

考試院長伍錦霖和銓敘部長周弘憲曾聯名致函五院秘書長,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法官、檢察官等之考績甲等不得超過75%,而司法院及法務部完全無視於建議,除未辦案者外,照舊對司法官的職務評比良好率高達百分之百,考試院目前正積極協調司法院、法務部酌予降低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對此曾任立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的現任考試委員周萬來就直接批評,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於擔任立法院第九屆不分區立委時所主張修正法官法第74條職務評定規定,擬將評定結果修正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等三級,若以高考及格為例,法官支領俸給約為一般公務人員2倍,在薪俸及考績上,兩者卻有極大差距,周萬來委員建議,在完成法官法修法前,應透過各種管道與主管機關深入研商合理解決,司法院及法務部不應將打考績之權責置身於事外,避免因未積極處理,導致種種不合理現象的發生。

考試院皆認為,有完美的司法官考績,並不代表有完美的司法表現,這可從銓敘部所提供的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與檢察官的資料,現職法官、檢察官核敍本俸一級800點俸點之人數,2005年4月前之法官為531人、檢察官為213人,總計744人,直至目前2017年12月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之司法官約為932位,而法官檢察官總人數為3436人,但依2016年銓敘部統計適用特種法規人員考績案件,其中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分別高達97%、98%,考試委員周萬來相當質疑司法官的職務評定良好等同公務人員考績列甲等,一般公務人員考績列甲等上限為75%,同樣是國家考試取才出任國家公務人員,為什麼司法官的考績年年皆甲幾近百分之百?這種不公平現象,除司法官外其他公務人員都難以接受的。

如果司法官考績甲等近乎百分之百的完美,那麼監察院自第2屆至第5屆截至105年7月21日止共成立彈劾案491案、彈劾1142人,其中法官、檢察官計有104案、133人,從第5屆監察委員秉承歷屆監察委員建立之良好基礎,積極行使監察職權於103年8月1日就職以來,迄105年7月21日止,業成立彈劾案41案、彈劾61人,其中法官及檢察官計6案、7人,約占第5屆彈劾案件之15%,而法官部分有3案3人,為王俊隆、陳鴻斌及曾雨明,檢察官則有3案4人,為吳岳輝、李宗榮、吳文政及顏漢文;後經職務法庭判決,王俊隆降壹級改敘,吳岳輝、李宗榮、吳文政3人申誡,陳鴻斌、顏漢文及曾雨明等案仍審理中。

從監察院第2屆至第4屆所彈劾的法官、檢察官共98案126人,法官74人、檢察官52人,且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或職務法庭判決後,撤職19人,包括有井天博、黃丁全及莊明智等。休職22人、降級15人、減俸2人、記過29人、申誡17人、免議14人、不受懲戒5人,尚有3人仍審理中,監察院更於彈劾案文中指出,檢察官與法官分別代表國家負責偵查、起訴犯罪及審理裁判,地位崇高、責任重大,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之道德標準,方不負國家殷切託付。

監察職權之行使,對傳統民主國家較難監督之領域,即對違法失職之法官、檢察官等之彈劾,可達懲前毖後、整飭官箴之目的,法官法公布施行前,監察院對經審查會決定成立之法官、檢察官彈劾案件,處理程序與彈劾一般公務員相同,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法官法公布施行後,依據該法第51條第1項及第89條第8項之規定,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與一般公務員遭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程序有別。

以105年法官曾雨明、檢察官顏漢文遭監察院彈劾為例,例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於105年6月14日遭監察院以105年劾字第21號彈劾,彈劾案由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曾雨明法官於103 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為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之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2 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又曾雨明法官於被告第2 次以頭撞擊桌面後,諭請法警上手銬戒護,卻未暫時停止審理程序,致使被告被上手銬在法庭進行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條關於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院於彈劾案文中指出,被彈劾人曾雨明自民國96 年4 月23 日起迄今擔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於103 年任職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審理該院102年度訴字第85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涉有違失行為,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受評鑑法官曾雨明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例二、為105年2月遭監察院彈劾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彈劾案由為,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因介入寺廟經營權爭奪糾葛,進而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窺視竊錄、2次殺人未遂(車禍、槍擊)等犯罪行為,業經一審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又其於任職期間,尚有利用其檢察官身分違法查詢非承辦案件當事人資料、關說他人刑事案件、獲取不當利益之情事;另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婚外情、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及於停職期間酒後駕車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院強調,為淘汰不適任法官可依法官法第50條明定,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若法官受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懲戒,公務員資格即被剝奪,亦不得充任律師,才能強化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手段,且有助於加強提升懲戒功能。

前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現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曾於立委仼內提案修法,有意將任職到年終滿1年的法官,經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1級,並給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如果達到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予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而被評定為相當於一般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的「良好」者晉1級給予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如果達到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則給予1個半月俸給總額獎金,至於被評定為相當於一般公務人員考績乙等的「未達良好」者不予晉級也不給與獎金,可惜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考試委員周萬來、詹中原皆認為,法官及檢察官職務被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97%以上,一般公務人員及民眾根本無法接受,如果能折中良好比率為80%或85%,考試院及一般公務人員尚可勉強接受,目前主管機關的銓敘部長周弘憲一定要有跨機關院部會協商處理能力,難度雖高,主事的銓敍部能不多加關注?

從105年法官曾雨明、檢察官顏漢文遭監察院彈劾可以說明,司法院及法務部根本無視於法官、檢察官等之考績甲等不得超過75%之規定,這種唯我獨尊、我行我素之作法非但踐踏文官制度之嚴肅性,同時也作賤法律尊嚴,難怪考試院長伍錦霖、銓敘部長周弘憲、考試委員周萬來及詹中原等人皆感慨五院完全失衡傾斜,何來制衡?

108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