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年改後 考試院聚焦考績法與職務列等表

【2018.02.02/新聞大聯盟巡迴特派記者劉戡宇特別報導】

被視為對公務人員最具敵意的「年金改革」在執政黨主導下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又有考績法、職務列等表躍上立法院政治舞台,能不能在立法院過關,端視地方與中央的表演戲碼。

106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謂「年金改革」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制定重點及對已退與現職人員月退休所得之影響試算,與考試院3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草案內容已有不同,銓敘部為利社會各界瞭解前開三讀通過條文,考試院相關人員全部動員忙於訂定年度金改革之整體配套措施作業,銓敘部目前已公布包含政務人員在內的公務人員月退休、退職金及月撫慰金等定期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同時退休職人員及遺族的定期退撫給與將準時存入各人員指定帳戶,相信年金改革的階段性政治任務已完成。

緊接著考試院銓敘業務將推動職務列等表、職等標準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草案修正,其中又以考績法最為迫切,銓敘部長周弘憲於函送中央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人事單位時,特別說明,考績法於民國75年7月11日制定公布,經考試院自76年1月16日起施行,嗣於79年、86年、90年修正及96年修正第14條刪除原「國民大會」文字,歷經四次修正,審酌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尚有更臻精進之空間,銓敘部前擬具考績法修正草案經考試院為91年、94年、99年及101年4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於當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按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為落實公務人員績効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強化考績程序正義,並配合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參酌101年10月18日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擬具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為期周妥可行,請中央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單位針對草案內之條文修正提出意見看法。

銓敘部所提出的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有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新增第二十條之一,新增第二十條之一,銓敘部所持之理由為「以公務人員激勵相關法規訂定之目的,原為提昇機關所屬人員品德修養,並激勵其工作熱忱,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其與考績目的相同」,為此訂定激勵辦法之授權依據。

未來若銓敘部所提出的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將化解「連續」任職之長期爭議,特別是「因公傷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考績免職先行停職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停職,嗣後復職等之實際任職期間之計算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而已敍年功俸最高𢔓級者在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獎懲,列甲等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一次奬金,列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奬金,經懲戒處分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敍期間辦理之年終考績,不得作為升等仼用資格之年資。

職務列等表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不適用於政務人員、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職務列等表中之各職務名稱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訂列,如組織法規新增或修正,其機關層級變更或職務名稱為本表所無者,應函銓敘部修訂或補列,核轉考試院核定,唯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部分應函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訂或補列,報請考試院核定,這是因為五權憲法規定五院權利互相制衡,行政院及所屬部會之人事制度雖有人事行政總處負責,但銓審公務人員之資格、退休撫卹等權益保障皆由考試院銓敘部負責,形成公務人員雙軌並行制度,但隨著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的選舉洗禮,經過三次政黨輪替的民選總統的產生,文官制度也從靜態封閉轉型為動態活潑起來,再加上台灣從原來的北高兩個直轄市增加到六都市,更讓文官任用漸行尷尬,特別是六都的局處首長皆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政務官,直逼中央政府高階政常文官,這就顯得過去的文官任用用制度過於僵化,但基於政府一體考量,考試院在設職任官之前,還得考量政府財務負擔狀況,並非以選舉為優先考量的縣市長所想像那樣,選上可以隨心所欲任意地分封官位予選舉功臣,完全不去思考任用資格能力或政府的財務分配問。

民選縣市長並不是每個人都對文官任用制度相當瞭解,舉職務列等表中的官職等為例,各職務列等表中,如同一職稱,在兩個官等中分別列等,各該表之適用機關,應依各該組織法規所訂各該職稱之官等及所配置之員額,分別適用之。各職稱依其組織法規,如未跨官等,只能適用本表該官等範圍內之職等,如跨列二個官等,始得適用本表所跨官等之職等,例如:「秘書」職稱,如組織法規定為「簡任(或十職等以上)」時,適用本表簡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薦任(或六至九職等   )」,則適用本表薦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簡任或薦任(第九至十一職等)」或「薦任或簡任」時,始得適用本表簡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餘類推,但本說明或該職稱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備註」中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目前除六都之外,以彰化縣的一百多萬人口為台灣各縣市之首,一直希望將一級機關副首長、副主管的常任文官提升到單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第十一職或以準機要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任用,特別是地方縣市政府的課長職等僅為薦任第八職等,能否改為跨列八、九職等?本來民國98年已經提到行政院研議提昇彰化縣的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卻巧遇當年發生「八八水災」,怕外界社會觀感不佳而停擺,民國99年為配合減少年年選舉之困擾,合併縣市設置六都完成,100年時行政院再以為符合政府再造,彰化縣的職務列等應可在101年通過,沒想到卻托延到現正還是沒有過。

中央或六都政府或許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不太上心,但對於窮鄉僻壤又幅員廣大的花蓮的公務人員就有很大的差別,花蓮雖然人口只有33萬人左右,卻擁有台灣土地面積的八百分之一,一個職等的差別對主管薪資、用車是有很大影響,這就是為什麼考試院、縣市政府相當在意,也相當迫切的真正原因。

考試院目前已忙完年金改革配套措施作業了,除六都外,其他縣市政府關心的考績法、職務列等表、職等標準隨即躍上立法院政治舞台,能不能完美轉身?那就看朝野立委如何角力!

108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