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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話連篇:修憲與修法

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於民國99年2月3日公布,民國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法制化後的行政院附屬二級機關則有14部獨立首長制及11個合議制主任委員,除新增部會附屬機關人事法規差強人意外,原有部會附屬機關編制表內員額職務等階完全不符職等標準之規定,只能說浮濫到亂七八糟的地步!

政黨輪替前後的執政黨皆希望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所謂的潮流趨勢所向,從大有為政府變成小而美政府,其共同的目標是要建立小而能、富彈性的高效率政府。現在考試院副院長、當時的研考會主委周弘憲曾說,「對法律沒有規範的灰色地帶,都解釋為可以做,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們才會要求各局處不要違法」,言猶在耳,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已經長高長胖,從八部二會變成14部11會,其附屬的三級機關也是子孫滿堂!

本來一級機關每2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2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是很嚴肅的事情,現在看來是完全被朝野政黨執政時期的執政者完全輕忽,以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五條:工業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6條:國貿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這種局長、副局長職等竟然可以橫跨5個職等,將職等當成太平洋!評鑑不就成了太平洋上的垃圾了嗎?

行政院組織法是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這是無庸置疑,三級機關辦事細則先擬訂再呈請二級機關核定之,那麼三級機關之員額、職務等階相信二級機關不能毫無所悉吧!

三級機關正、副首長竟然可以跨越四、五個職等,從簡任第十職等跨列到簡任第十四職等簡直是雲河跨越,完全無視職等標準之規定,這5種簡任官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極為廣博、甚為廣博、頗為廣博、較為廣博、非常專精」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執行職務或襄助中央主管機關長官處理各該機關全盤最艱巨業務,或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5種知識幹5種職等,完全沒有標準可言,為何不用量化大數據?政府知道有問題就要改要修正,如果明眼說瞎話毫無所悉,那就表示政府官員是庸懶無能的蠢才。

為了鼓舞文官士氣,考試院與行政院應該主動積極全面檢討組織法及編制表了,公務人員的官規官制,早已到了應該全面檢討改進重新修訂的時候,否則很難支撐時代潮流趨勢走向,居廟堂之上者應思「聖人無常心,以百姓之心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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