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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話連篇:官規官制虛有其表

目前調查局官職等混淆不利領導統卸,而警政署官、職等分立導致人事任免升遷制度過於彈性寛鬆,較之調查局人事任免更為複雜混亂不清,造成一有任免升遷的風聲耳聞,馬上謠言滿天下、黑函盡官署,搞亂人事任免作業,滋生事端困擾長官人事安排,調查局則鮮少有此怪異現象,考試院應重新檢討警調人事制度的合理性及衡平原則,别再讓外界譏諷考試院在官規官制上的表現有如「銀樣蠟槍頭虛有其表」!

圖片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臉書

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規定,調查局置局長一人,職務跨列簡任第13職等至第14職等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襄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15人職務均為跨列簡任第11職等至第12職等,很難想像一個近3000人左右的調查局職掌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毒品防制、洗錢防制、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 組織犯罪防制、國內安全調查、 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 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等幾乎與編制近七萬員額的警政署職掌重疊外,編制上僅局長跨列職等,副局長雖是單列簡任第12職等要如何領導統卸16位跨列簡任第11職等至12職等的部屬?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於102年8月21日經總統修公布第 一 條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 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組織法中未明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但在編制表中從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警監特階署長一路到簡任第十職等的警監四階三線二星高階警官皆列警監官等,完全沒有列出職等,即使警政署內部升遷附件之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也僅以序列及官等官階而已,卻完全不列職務等階,這完全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警察官、職等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之規定,既然法規規定官職等分立,為什麼警政署在編制表內不敢明列?難道有苦衷或有其不為外人所知的內情?或是彈性用人還不夠寛鬆?

警政署組織法中未明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與依法執行職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的調查局權責嚴重重疊,但是調查局有組織法卻沒有編制表,因為組織法已經將官職等表列於組織法中,而官職等單列與跨列混淆不清,長官部屬之間職務官等難分領導統卸容易隨時出問題,反觀警政署官職分立,導致人事升遷制度過於彈性寛鬆,甚至有些官職等之陞遷全憑長官之意志任意為之,完全無視「職等標準」對職務符合條件之要求。

考試院在官規官制方面的表現,充其量就是銀樣蠟槍頭虛有其表,而調查局與警政署職掌近八、九成重疉在組織法與編制表上的職務等階,更是擾人心智啓人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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